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诚信建设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

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第一届五次会员大会暨第二届换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检测、鉴定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
  本公约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会员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约定,扰乱检测、鉴定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公约所称的成本,是指在开展检测、鉴定活动中,检测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行政管理规定,提供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总和。

第三条 成本核算,主要依照或参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协调,相互支持,重视行业整体利益与形象,及时将不正当竞争的单位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同业单位通报。

第五条 协会成立“反不正当竞争自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所有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受理不正当竞争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

管委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六条 检测、鉴定收费标准不宜低于经大部分会员单位公认的成本价格。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承揽检测、鉴定业务:

1、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

3、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

4、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5、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6、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7、转包检测业务的;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展检测、鉴定必须与委托方签定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注明检测、鉴定项目(方法)的收费单价和收费总价。

第九条 管委会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管委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 情节轻微的,由管委会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

3、依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章程》进行其他处理。
  (二) 情节严重的,由管委会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1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二年内不得申报本会组织的先进检测、鉴定机构评选、信用评价和鉴定机构能力评价。

2、由协会向违约单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议记入诚信不良行为档案和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由协会报违约单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经调查确有不当之处的,由协会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